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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饲养犬只,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准养证》并为犬只挂犬牌,城市建成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市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准养证制度,必须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到农业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持免疫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马龙城区饲养的所有犬只均需按要求到通泉派出所申请《犬只准养证》,其余九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饲养的犬只由养犬人到属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犬只准养证》(如犬只免疫后,持有有效的《免疫证》的,可以实行两证合一,不再办理《犬只准养证》,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犬只准养证》由犬主携带犬只到辖区派出所现场办理,犬主填写《犬只准养证办理申请表》,提供犬主身份证复印件、犬只免疫证明、正面照片,并现场测量身高后,符合条件的现场发放《犬只准养证》及犬牌。
(一)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只能在养犬户居住处内所饲养,单位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圈养或拴养,严禁放任所养的犬只自由出户;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随意遗弃所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必须随身携带犬只《准养证》,犬只佩戴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小型犬只的牵引用绳(链)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只的牵引用绳(链)长度不超过1.5米;
(七)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首先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同意,并且犬只应戴口套或将犬只装入袋(笼)内;
(八)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口套;
(九)严禁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十)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
2023年11月17日
参照国家农业部49种烈性犬种类,现将曲靖市烈性犬品种名录通告如下:
(一)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大丹犬、巴西非勒、中亚牧羊犬、川东犬、牛头犬、昆明犬、巴仙吉犬、苏联红犬、日本秋田犬、杜宾犬、罗威纳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犬、兰西尔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爱尔兰雪达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纽波利顿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共计49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国内其他城市大型犬标准,现将曲靖市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底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
(二)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